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一、病案复印(复制)仅限于病案的权利人,医院不得将病案复印给非权利人,以维护患者权利及隐私。权利人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军人的,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军人证件。
3、代理人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患者签名及按指印委托书。
4、申请人复印未成年人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
5、申请人若为死亡患者近亲属则因当提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能证明与死者进亲属关系的介绍信或户口本,申请人若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6、申请人若为保险公司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
7、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 、体温度、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术、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在任何情况下病案复印均不得修改替换。